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稅改增值稅一樣平常納稅人建筑勞務按照11%的稅率計算。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征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周全推開業務稅改增值稅的關照》(財稅[2016]36號):附件1.《業務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舉動,除本條第
(二)項、第
(三)項、第
(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販賣不動產,轉讓地皮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周全推開業務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關照》(財稅〔2016〕36號):附件2.《業務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筑服務。
1.一樣平常納稅人以清包工體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體例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樣平常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悉數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3.一樣平常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允許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允許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4.一樣平常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樣平常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為販賣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樣平常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販賣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販賣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